-
2020年8月5日判决快讯,汽车维权退一赔三的真实案例,车主感谢页岩律所张睿律师团队
-
2020年7月28日开庭快讯,页岩律所主任律师孙华坤和页岩律所青年律师赵勤玉今天出庭
-
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2020年7月23日交通领域法律培训
-
重磅新规!律师可以凭介绍信和承诺书查询企业全部工商档案材料!(附承诺书模板)
-
北京优秀律师动态-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赵勤玉律师生日会
-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 精华版
-
最高院司法观点:受送达人避而不见时诉讼文书如何送达
问: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的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实践中,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一系列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答: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针对原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修改,增加了“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经此即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不在其住所内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述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넶103 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