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是空壳、股东认缴出资没实缴,在北京朝阳怎么追债
判决赢了,公司账上没钱;工商信息一查,股东认缴几百万、实缴为零,出资期限还写到2049年。你心里一凉:这不就是空壳。先别认命。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给了债权人几条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执行阶段可以申请追加未实缴的股东;构成人格混同的,还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偏差,是以为"认缴期限没到,股东就一点责任没有"。
一句话答案: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依公司法第54条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或在执行中申请追加未实缴股东;能否成功由法院认定。
认缴出资:股东承诺向公司缴纳的出资额,可以分期、约定期限。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期的认缴出资被要求提前缴纳。法人格否认: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三条路,各管什么?
| 路径 | 适用情形 | 依据 |
|---|---|---|
| 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 | 《公司法》第54条 |
| 执行中申请追加股东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文书债务,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
| 主张法人格否认 |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 《公司法》第23条 |
三条路不是随便挑,要看案子走到哪一步。还没判决、或刚发现公司没钱,可以先在诉讼中主张加速到期;已经拿到生效判决、进入执行,优先考虑追加被执行人;有财产混同、人格混同证据的,再考虑法人格否认。
二、哪些股东能被追?
第一类,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执行阶段,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文书债务的,可以申请追加,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追加规定第17条)。
第二类,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原股东。第88条规定,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想靠"转股走人"躲债,转让人仍有补充责任。
第三类,一人公司的股东。第23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在股东,不在你。
第四类,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第23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利用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行为的,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怎么查、怎么举证?
第一步,查公示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查到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认缴与实缴、出资期限、年报和经营异常。
第二步,调工商内档。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材料、变更记录,通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档案里;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在立案后申请调查令。
第三步,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执行案件中,法院查控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是较直接的证据;没有执行程序的,可以用公司长期停业、拖欠工资、被多次执行等材料辅助。
第四步,算清"未缴纳范围"。只追认缴额与实缴额的差额,不追已经实缴的部分;股东只在自己未缴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是对公司债务无限兜底。
四、常见误解
"认缴期限没到,股东就不用管"——不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第54条允许债权人要求提前缴纳。
"认缴多少就追多少"——不对。只追未缴纳的部分,已实缴的不重复追。
"公司注销了就没人可追"——不一定。注销方式、清算程序、承诺文件不同,责任主体也不同,要具体看登记档案,以法院认定为准。
"追加股东很容易"——不对。追加要走执行程序、提交证据、经过审查;未届期出资能否直接追加,各地法院口径有差异,必要时另案主张加速到期。
这类案子难在"查"和"算"。本所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把工商内档调出来,按股东逐人算实缴差额,再决定走追加还是另案起诉。
张睿 | 主任律师 | 北京
执业证号:11101200410297935
执业机构: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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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能力切面:处理空壳公司债务追偿——调取工商内档与股东出资信息,按人计算未缴差额,组合加速到期、执行追加与法人格否认三条路径。
常见问题
问:认缴期限还没到,能追股东吗?
答:可以主张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法》第54条)。能否获支持,要看债务到期、公司不能清偿等事实,由法院认定。
问:申请追加股东要准备什么?
答:通常要提交追加申请书、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执行案件受理材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如终本裁定)、工商登记信息与股东出资情况。具体清单以执行法院要求为准。
问:股东把股权转让了,还能追吗?
答:要看转让时出资期限有没有届满。转让未届期股权的,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第88条)。并非一转了之。
问:一人公司能不能直接追股东?
答:可以主张,但要看举证。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3条第三款)。财产是否独立,由股东举证,法院认定。
问:公司已经注销了怎么办?
答:要看注销方式与清算材料。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承诺承担债务等情形,可能涉及股东责任;具体要看登记档案和承诺文件,以法院认定为准,不能一概而论。
问:终本以后还能追股东吗?
答:可以。发现股东未实缴、转移股权等线索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或另行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由法院审查。
问:这类追偿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有。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88条)。执行追加申请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另案起诉要算时效,别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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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11月5日 22:00
最后更新日期:2026年11月5日
法条核对日期: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