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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法律人蒋保鹏为您解读法学基本功能和法律概念的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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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蒋保鹏
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高级专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民事诉讼案件资深法律人,最高人民法院7年办案经验。北京知名律师咨询电话:400-181-9148

  概念:法教义学

概念

法教义学由Rechtsdogmati翻译而来,这个词是德国法学界的专有名词。这个德语词的词根是Dogma,源自希腊文dogma,从dokeimoi(“有道理”或“言之成理”之意)而来,意指定理、原理或者原则,后来引申为教义或信条。《牛津哲学辞典》对dogma的解释是:一般指的是毫无疑问所持有的一种观念,具有无需辩护的确定性。这个概念最早在哲学中使用,后来在神学中使用。

据统计,Rechtsdogmati在中文法学界则至少存在六种译法,分别是法释义学、法律释义学、法律信条论、法教义学、法律教义学、教义学法学等。“法教义学”为舒国滢教授的译法,乃师法Dogmatik在神学中的意义。从历史上看,十一二世纪,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以《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重现与注释法学派对《国法大全》如同对待《圣经》一般的解读中产生。而建立在对律条之神圣性、权威性的确信的基础之上的注释,也成后来最为正统的法学研究形式。因此完全可以说:“法教义学”是和“法学”一起诞生的,因为法学在其诞生之初便确乎是教义性的。所以由学者认为,“法教义学”这个翻译,不仅符合Rechtsdogmati的基本语义,而且能凸显出法学自始即与神学一样属于独断型阐释学的这一品格。

 

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页岩律师团队拥有多年办理各种案件的经验,资深律师云集,为每一位委托人全力以赴。北京知名律师咨询电话:400-181-9148

特征

(一)研究对象的倾向性

法教义学有别于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史学等学科。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中只有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在法政治学的视野里,法是以一种政治现象的面貌呈现的,法从属于政治,法对于实现政治目标的功用成为其主要的关注;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存在的法现象乃是法史学的视点,法的历史演变以及历史中诸种因素阻碍或促进法的发展的史实是其兴趣所在。法教义学视野中的法现象是一种以规范现象之身份出现的法,其有效性的主张不受其是否具有实效性的影响。法教义学的主要任务即在于“通过特别的法律()方法”探求此种行为标准的“规范意义”。

()工作前提上的倾向性

1.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的确信

法教义学的思考首先就断定现行法秩序大体看来是合理的,并且对这一断定的真性具有确信。自然法或者历史哲学、社会哲学为根据的社会理论会倾向于认定,现行法不过是片面的“支配关系”的法定化结果,从而否定现行法的正当性。从反面来看,法教义学者不会问法律究竟应当是怎样的,它想当然地就“相信”现行法秩序的正义性,这是它开展一切工作不可动摇的前提。那么,对于既存法秩序中的法规范、规范意义或者法院判决,法教义学能否采取批判性的立场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其批判的标准并非源自于现行法秩序之外的超越性的道德标准,而是借由对法体系内部之规范、规范意义及其脉络关联的总结、抽象而获得的统合性原则,得以对于争议条款、规范解释乃至法院判决保持一种反思性评价的可能性。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此种反思性的评价最为有力地体现在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置及运作之上。这是一种体系内的自我批判,区别于从体系外部开展的颠覆性的批判,它崇尚秩序的安定而拒绝破坏。

2. 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

法教义学本质上是实证的,其内容受到某特定法律体系的特殊内容的影响。原则上,法社会学、法史学、法政治学、法哲学等学科处理所有在历史上出现过或者应当出现的法秩序,但法教义学仅仅“针对当时、特定的法秩序,其论述……之直接意义仅与该当法律秩序有关”。现行有效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教义学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其研究的潜在界限。

3. 相对于实践理性与道德的诸基础理论的中立性

法教义学必须在实践理性与道德的诸基础理论——功利主义、道义理论、直觉主义、相对主义等——之间保持一种较为中立的立场。它只能确信,在一个由评价准则构成的、虽然只是被粗略界定之既有体系范围内,能够就其内容、效力范围及重要性作一些———于此体系范围内———可主张其具有“正确性”的陈述。但是,绝对地主张法教义学的中立性是不可能的。法教义学必须清晰地理解和把握各种实践理性和道德哲学的立场,并将它们视为仅仅反映了那个存在于幕后的“单一的超级理论”的某个真理性片断而已:它们均抱持着真理,但却仅仅是部分的真理。由此,法教义学必然为“价值衡量”留下空间。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教义学的中立性是指决不能固定性地主张某一种道德理论、坚持一种特定的理论立场,而应当在具体的实践“情境”中对各种实践理性和道德哲学理论进行权衡,再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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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法治在其形式层面被概括为一系列的基本准则: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公开性、法律非溯及既往、法律的明确性、法律的体系一致性、法律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法教义学要求公正无偏私和前后一致地执行法律,而不管法律的实质内容如何。在这一点上,法教义学比纠缠于道德立场的实质法治更容易达成共识。在法律适用的形式平等和法律制度的安定性之下,人们可以有依据地规划其未来的生活,从而使得人类生活变得可以预期和可以控制,社会秩序和安全感由此得以形成。而一个包含了过多实质内容的、负担过重的法治概念会使法治更加不可能,因为基于正义观念和社会实效性而产生的对实定法的质疑很容易转化为不尊重乃至轻视的态度,这使得法律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建立变得更加困难。如果一个不纠缠伦理争议的、内容有限的、最低程度的形式法治都无法实现,实质法治的各种宏大价值诉求就更没有实现的机会。

法教义学不执着于追问“什么是法”、“什么是好的法”、“获得对法的认识是否可能”等问题,而是专注于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系统化。按照阿列克西的经典概括,法教义学的基本工作有三个层次:(1)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2)将这种分析概括成为一个体系;(3)将这种分析的结果用于司法裁判的证立。法教义学通过对复杂的规范进行解释和类型化,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为法规范的适用提供统一的、标准的概念和结构,从而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法学是一门实践学科,其指向的是现实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正因为如此,为法律人解释法律和处理案件提供框架性的知识指引的法教义学就是法学的核心工作,舍此无法落实法学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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